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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发布于 2010年5月14日 16:54       已阅读3756次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以便顾客查阅。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卫生职责》。
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4、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妨碍公共卫生疾病  (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时,无论是否持有《健康证》,都必须离岗治疗,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更衣室、淋浴室和洗手间必须设有机械抽风装置。衣物保管柜每天要清洁消毒。
6、加强游泳池水质管理,每场开场前、开场间(间隔2~4小时)要检测池水余氯含量。营业期间,池水余氯含   量必须保持在0.2~1.0mg/L。泳池每天必须补充新水量达水量的5~10%。必须对泳池水进行沉淀吸污,尤其是没有自动循环系统的场所。儿童池须每天换水一次。
7、浸脚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每4小时换水一次。
8、开放期间,须登记每天入场人数、气温、加氯次数、加氯量、余氯含量、加新水量、循环过滤系统运转情况及混凝剂、除藻剂的用量等。
9、游泳场馆使用的消毒剂净水剂必须持有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10、加强对游泳者的管理,把好顾客入场关,入池前登侧后,必须通过浸脚池,方可入场。禁止穿鞋者进入泳场服务区。
11、健全卫生安全设施和机构,在泳客购票处或必经通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患有病毒性肝炎、心脏病、皮    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工作人 员发现急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可疑患者,无论有无《健康证》,都应阻止其进入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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