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设备类管理类消毒类吸污类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发布于 2011年5月27日 8:35       已阅读17198次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标准编号】GB9667—1996 【代替编号】GB9667—88
【颁布时间】1996年1月29日 【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
【内 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3.1.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6.8~8.5
细菌总数,个/
≤1000
浑浊度
≤5
大肠菌数,个/L
≤18
尿素
≤3.5
有毒物质
按TJ36表3执行

3.1.2天然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标准值(表2)
表 2 天然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值
6.0~9.0
悬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透明度
≥30
有毒物质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3.1.2游泳场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3)
表3 游泳场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1~2
空气细菌数
 
相对湿度,%
≤80
a.撞击法,cuf/ m³
≤4000
风速
≤0.5
b.沉降法
≤40
二氧化碳
≤0.15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廯疹(包括脚廯)、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哦游泳。
3.2.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干扰。
3.3.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不低于801x。
3.3.5游泳场所应分设有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通往游泳池走到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为20cm)。
3.3.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不应与成人泳池连通,并应又连续供水系统。
3.3.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检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上一篇:景观用水处理方案

下一篇:人工游泳池水质处理操作指引

产品中心公司简介荣誉资质联系我们荣誉客户代理加盟诚聘英才版权声明
电话发消息地图分享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