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11年6月29日 15:51 已阅读3210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0”分,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入该项得分处,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5.将各项目的标准汇总后填入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6.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
2.标化分:标化分=实际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8.有效日期:按照卫生许可证上的有效日期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6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卫生档案、水质公示等。
2.功能区卫生要求:指池水循环消毒设备、浸脚消毒池水更换、卫生间环境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一客一换、保洁设施等。
4.通风系统:指集中空调、机械通风装置。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若有逾期而未过期,则暂缓评级,待年审换证完毕后再予评级。)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项 建筑布局
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主要针对游泳场所的主要卫生设施、功能区域和布局)有一项不符合扣6分。
第三项 亮证经营
1.卫生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向公众公示卫生许可证,扣6分。
2.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第一次评定等级,此项为合理缺项。
第四项 卫生档案
1. 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考核制度及个人卫生制度;(2)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3)消毒药品购买、验收和索证制度;(4)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5)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
评为A级单位者卫生管理制度须分别列出,缺一项扣1分(根据游泳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不扣分)。
2. 应急处理预案,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露、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无建立或不健全的,不得分。
3.操作规程包括(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3)客用饮具、棉织品、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可合理缺项);(4)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毛发处理器、过滤缸反冲洗等操作规程(可合理缺项);(5)淋浴室、卫生间等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有一项消毒操作规程不正确此项不得分。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岗位墙上。
5.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游泳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6.配备全(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全(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有从事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未配备全(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7.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三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不足三人全部抽查,缺一人扣2分,全部从业人员无健康、培训证明扣6分。
8.使用的消毒药品、和提供给顾客用的卫生用品,应索取供货商的购货凭证,索证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9.有卫生监督文书。
10.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检测、监督抽检均可)。
(2)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五项 禁游标志
1.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2.无禁游标志的,此项不得分(扣4分);标志未设置在入口醒目处的,扣2分。
第六项 水质公示
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签名。
2.开放期间至少2-4小时公示水质自检结果一次。
3.未进行水质自检结果公示的或弄虚作假的,此项不得分(扣6分)。公示项目(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不齐全的,扣3分;每日未定时公示的,扣3分。
第七项 游泳衣裤出租(关键项)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八项 场所内外环境
游泳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九项 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关键项)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取,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循环过滤设施和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游泳池水应至少8小时循环净化一次,每天补充新水量不少于5%。
3.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无游泳池水循环设备、循环净化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池水消毒或未按规定补充新水,该关键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对于1996年以前建成开放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循环设备可为合理缺项,但不能评为A级单位。
第十项 池水观感
池水观感清澈,无悬浮物、无藻类、无浮游生物,浊度符合要求。
第十一项 浸脚池(关键项)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二项 淋浴区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第十三项 布局
1.游泳场所在开放时,泳客进入游泳池时,应严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沐浴室沐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必须按照更衣室、沐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 在游泳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设置在淋浴室的区域内,而且应为水冲式便池。公共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铺设。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第十四项 儿童池与成人池
1.有儿童涉水池的,其水池应与成人池相隔离,并有独立的循环净化供水系统。
2.儿童涉水池与成人池未隔离,或无独立的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此项不得分(扣2分)。无儿童涉水池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十五项 余氯检测(关键项)
1. 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进行池水余氯、PH值等检测,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2)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有效期内的检测药剂,检测结果准确。
(3)无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2.现场余氯检测
现场检测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此项不能得分(扣6分)。未采用含氯消毒剂(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进行池水消毒的,可合理缺项。
第十六项 浸脚消毒池水质检测
现场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余氯含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扣4分)。
第十七项 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2.游泳场所应至少2-4小时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3. 定期对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每日进行反冲洗等。
4.根据进场游泳的人数每天补充新鲜水,每天补充新鲜水的数量不少于5%,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项 浸脚消毒池水更换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
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3.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未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的,扣2分;无记录或更换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第十九项 消毒剂存放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相对独立,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剂进出库负责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2.未配备消毒剂存放场所的,此项不得分(扣4分);消毒剂存放容器不能密闭的,此项不得分(扣4分)。
第二十项 更衣室
1. 更衣室整洁干净,空气流通。
2. 游泳场所应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3.更衣柜不清洁的,此项不得分(扣4分);未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的,扣2分。
第二十一项 卫生间环境
1.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三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卫生间环境不整洁、有积水、异味、积粪中任何一项的,扣2分;卫生间通风不好(不能自然通风且未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2分。
第二十二项 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更换记录须记录内容有:日期、时间、房间号、物品种类(床单、被罩、枕套、茶杯、漱口杯、梳子、洗发液、浴液、卫生纸、拖鞋)、件数、签名。
3.客用物品更换记录须保留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项 非一次性拖鞋消毒(可合理缺项)
1.为客人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游泳场所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数量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消毒应在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消毒池(桶)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在1000mg/L,浸泡30分钟,消毒液4小时更换一次。
第二十四项 保洁设施(可合理缺项)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露空摆放,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有可开合的柜门。
3.保洁柜,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4. 未设立食品、公共饮具保洁柜或无明显标识的,扣1分;未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或无明显标识的,扣1分;未设立桶装饮用水保洁间或无明显标识的,扣1分;保洁柜存放杂物的,扣1分;公共用品用具未密闭保洁存放的,扣1分。
第二十五项 机械通风装置
1. 游泳场所应保证室内新风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
2. 机械通风装置应按要求正常使用或运转。
3. 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相应记录,记录包括清洗消毒的日期、消毒剂种类、消毒人员签名等。清洗消毒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项 集中空调(可合理缺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的规定。
1.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严禁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2.机械通风系统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3.普通机械通风装置应定期清洗消毒,过滤网、过滤器、风扇、集中空调机房不得有积尘,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消毒记录。
4. 集中空调机房应独立设置,不得堆放洗涤剂、消毒剂、拖把等无关物品。
5.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6.开放式冷却塔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7.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42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游泳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实际得分除以应得分×100。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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