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设备类管理类消毒类吸污类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
标准--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于 2015年6月19日 11:14       已阅读19286次

 
即将进入炎炎夏日,游泳是人们喜欢的夏日健身余氯和消暑运动。只是泳池卫生是一难题,为了市民提供好的泳池水质,上海首部游泳场所卫生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于2015年6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对我国《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作了补充与完善,增加了化合性余氯、臭氧、三卤甲烷、氰尿酸等指标标准,以及甲醛、苯、新风量、PM10等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同时,微生物指标也加严,如规定池水中总大肠菌群不可检出。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 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4 更衣室与更衣柜
 
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大数量不超过接待泳客数。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2.5
式中:A——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4.5 淋浴室
 
淋浴室按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6 公共卫生间
 
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女厕所按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4.7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4.8 游泳池壁及走道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9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
 
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5.1.1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游泳池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5.2 通风设施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5.3 照明
 
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4 监控装置
 
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5.5消毒剂存放
 
游泳池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存放。
 
5.6 水质检测设备
 
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5.7 补水计量水表
 
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6.1.1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全(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1.2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培训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6.2 水质
 
6.2.1.1 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采取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2 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6.2.1.3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没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水表读数。
 
6.2.1.4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1.5 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戴眼罩。
 
6.2.1.6 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
 
6.2.2水质检测
 
6.2.2.1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负责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
 
6.2.2.2 每场开放前、室内游泳场所每两小时、室外游泳场所每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检测点水样应取自离池壁30cm,水面下0.3m-0.5m,深水区、浅水区各采一处水样。
 
6.2.2.3 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自检结果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6.2.2.4 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年应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季节性开放游泳池在开放前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6.2.2.5 游泳池开放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总氯、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像公众公示。
 
 
6.3 暂停开放
 
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
——水质受到污染造成3例及以上介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h以上的。
——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3.0mg/L,或造成5例及以上泳客皮肤瘙痒或红肿的。
——池水尿素浓度超过10.0mg/L的。
——水质受到粪便、有毒物品或动物尸体等污染的。
 
6.4 室内空气
 
6.4.1室内游泳场所应每年对场所空气质量空气细菌总数、相对湿度、新风景、PM10、二氧化碳、室温等指标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游泳场所在应加测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
6.4.2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应安装空气臭氧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6.5 通道及卫生设施
 
6.5.1公共游泳场所每日开放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延、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6.5.2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6.5.3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6.5.4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6.6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工等岗位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等证件。
——预防控制产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操作规程。
——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定期自检记录、水质及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补水水表读数等记录。
——卫生学评价资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等有关资料及证明。
——近10天及以上的游泳池视频监控记录。
 
6.7 其他
 
6.7.1游泳场所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泳标志,禁泳范围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7.2游泳场所应记录每日游泳人次数,同时入池游泳的人均池水面积不得小于2.5m2.
 
6.7.3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7,卫生指标
 
7.1 水质卫生指标
人工游泳池的水质卫生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1 游泳池水质卫生指标

项目
限值
备注
浑浊度/(NTU)
≤1.0(游泳池水)
——
游离性余氯/(mg/L)
0.3~1.0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
总氯/(mg/L)
≤1.5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
pH
7.0~7.8
——
菌落总数/(CFU/ml)
≤100
——
总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
(MPN/100ml)或(CFU/100ml)
 
尿素/(mg/L)
≤3.5
——
游泳池水温/(℃)
23~30
——
氰尿酸/(mg/L)
≤50
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消毒时
氧化还原电位(ORP)/mV
≥650
——
三卤甲烷(THMs)/(ug/L)
≤200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
其他毒理指标
按GB 5749 执行
根据水质情况选择

 
 
7.2 空气卫生指标
 
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2 游泳馆空气卫生指标

项目
标准值
备注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
相对湿度(%)
≤80
——
风速(m/s)
≤0.5
——
二氧化碳(%)
≤0.15
——
空气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m3
≤4000
——
沉降法(个/皿)
≤40
——
新风量(m3/h·人)
≥30
——
PM10(mg/m3
≤0.15
——
臭氧/(mg/m3
≤0.2(水面上20cm空气中)
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水面上方20cm空气中浓度
苯/(mg/m3
≤0.11
——
甲醛 HCHO/(mg/m3
≤0.10
——
总挥发性有机物(mg/m3
≤0.6
——

 
8,检测方法
 
8.1 池水卫生检测方法
游泳池水温度、尿素、浑浊度的检测方法按GB/T 18204 执行,氰尿酸的检测方法按CJ 244执行,游泳池水水质其他指标检测方法按GB/T 5750执行。
 
8.2 室内空气检测方法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指标检测方法按GB/T 18204 执行。
 
8.3 监测方法
 
游泳场所的监测方法按GB/T 18204执行。

以上是《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此管理规范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是上海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游泳池管理的依据,泳池管理与检测将很严格,致力于为市民提供好的游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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