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11年5月30日 8:17 已阅读3265次
1. 持“卫生许可证”守法经营,按时复核。“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池场所,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2.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定《岗位卫生职责》。
3. 每年向深圳卫生监督部门索取《深圳市人工游泳场所卫生指引》的有效版本,熟悉、掌握其主要内容,并对员工进行卫生操作培训。
4.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证件归档,专人保管,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可以提供,以备查验。
5. 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时,不管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6.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保持仪表整洁。
7. 管理人员(部长、领班)熟练掌握《深圳市人工游泳场所》卫生指引》,操作正确,并能发现和纠正下属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卫生问题。
8. 各岗位从业人员按《深圳市游泳场所卫生指引》要求正确操作。制水工的操作过程符合“游泳池水质水处理卫生操作指引”。
9. 更衣室、沐浴室和厕所设有机械抽风装置。衣物保管柜每日要清洁消毒。
10. 加强游泳池水质管理,每场开场前、开场间(每隔2-4小时)要检测池水余氯含量。营业时间,余氯含量必需保持在0.3~0.5mg/L。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天补充新水量应达到总水量的5-10%。必须对游泳池水进行沉淀吸污,尤其是没有自动循环系统的场所。儿童池必须每天换水一次。
11. 浸脚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并每4小时换水一次。
12. 开放时间,认真作好记录。填写“深圳市游泳场所消毒情况登记表”并登记每天入场人数、水温、气温、加新水量、循环过滤系统运转情况及混凝剂、除藻剂的用量等。
13. 加强对游泳者的管理,把好泳客入场关。入池前登厕后,必须通过浸脚池,方可入场。禁止在池内吃食、抽烟、吐痰等。禁止穿鞋者进入游泳场所服务区。
14. 健全卫生安全设施和机构,在泳客购票处或必经通道设有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患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场馆内应设有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和救护人员,并加强对从业人员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等疾病知识的培训,场中加强巡视监护,发现有以上疾病的可疑患者,劝阻其进入游泳场,并防治溺水及其他游泳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5. 定期检查制水供水、通风换气、消毒、病媒生物防治等卫生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以保障卫生和安全,
16. 每天开场前,将溢水槽、池壁、场内通道、更衣室、沐浴室、厕所等清扫冲刷干净,保持场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美观,地面无垃圾(污迹),无恶臭,无苍蝇及其孳生场所,并用0.3%-0.6%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具体操作按消毒剂说明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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