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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安全”活动环境要求

发布于 2011年6月4日 8:36       已阅读2977次

 游泳场所“安全”活动环境要求

1、安全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有“深水区”警示牌;

2、有必要措施,防止游泳者从深水区入水,儿童嬉水池不得有进入成人池深水区的通道;

3、杜绝循环水孔的不安全隐患;

4、有下列情况时,要制定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泳池的攀梯与池壁间的间距大于12公分,泳池建筑体有锐角和毛口;

5、“跳水区”池水深度符合“跳水比赛规则”规定,并与游泳区隔离,设“跳水区游泳者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牌,设全职值岗救生员;

6、夜场照明设施的水面照度须80勒克司以上,并配备用光源;

7、救生台、警示牌、宣传栏、照明灯必须固定并且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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