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设备类管理类消毒类吸污类

游泳场所“安全”活动环境要求

发布于 2011年6月4日 8:36       已阅读2786次

 游泳场所“安全”活动环境要求

1、安全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有“深水区”警示牌;

2、有必要措施,防止游泳者从深水区入水,儿童嬉水池不得有进入成人池深水区的通道;

3、杜绝循环水孔的不安全隐患;

4、有下列情况时,要制定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泳池的攀梯与池壁间的间距大于12公分,泳池建筑体有锐角和毛口;

5、“跳水区”池水深度符合“跳水比赛规则”规定,并与游泳区隔离,设“跳水区游泳者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牌,设全职值岗救生员;

6、夜场照明设施的水面照度须80勒克司以上,并配备用光源;

7、救生台、警示牌、宣传栏、照明灯必须固定并且牢固。

上一篇:人工游泳场所卫生制度

下一篇: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产品中心公司简介荣誉资质联系我们荣誉客户代理加盟诚聘英才版权声明
电话发消息地图分享更多